1.供應商負責航空器加水站運行、維護、維修工作,確保加水點24小時正常使用,同時水站有
2.機上飲用水加注點為飲水車提供供水服務,具體加水地點位于貴陽機場飛行控制區內3號道口旁。
3.每月提供一份加水站水質檢測報告復印件,并保證合同履約期間相關資質及檢測報告合格有效。
4.供應商需向采購方提供海關頒發的《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五、驗收標準
1.合同期內應滿足貴州 機上飲用水量。
2.機上飲用水水質符合嚴格的衛生標準。
六、結算方式
1.供應商提供給采購方的機上飲用水充值卡不可透支使用。
2.機上飲用水供應產生的費用采取月結方式,結算周期為1個月,采購方無需支付預付款,雙方對加水清單用量每周、每月進行核對,雙方簽字確認,供應商財務部提供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采購方。
3.采購方在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30個工作日內向供應商電匯轉賬支付費用。
七、違約責任
1.因采購方操作不當造成供應商航空器加水設備損壞的,或致使雙方工作人員、第三方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采購方應承擔因此給供應商、第三方人員的一切人身財產損失。反之,因供應商操作不當造成采購方加水車輛或設備損壞的,或致使雙方工作人員、第三方人員人身財產損害的,供應商應承擔因此給采購方、第三方人員的一切人身財產損失。
2.在合同履行期間,供應商有權根據機場運行實際航空飲用水供應服務進行整體規劃和業務調整,若供應商實際業務調整變化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無需承擔任何不利后果,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采購方。
八、保密義務
本合同訂立以前及在本合同期限內,一方(“披露方”)曾經或者可能不時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該方的保密。在協議期限內以及隨后兩(2)年間,接受方必須:
(1)對保密信息進行保密;
(2)不為除協議明確規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除為履行其職務而確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該方或其關聯機構雇員、該方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2.保密義務的除外規定
上述第1款對以下信息不適用:
(1)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書面記錄證明其已經掌握;
(2)目前或將來并非由于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進入公共領域;
(3)接受方從對該信息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
3.“保密信息”是指:
(1)本協議及本協議的內容;
(2)接受方從披露方得到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專屬或非公開的信息、數據等。
九、環保約定
為更好地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采購方已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供應商知悉并認同采購方環境方針及目標。為實現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目標,雙方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環保責任作出以下約定:
(一)采購方責任
1.有權對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人員上崗資格等進行審查。
2.有權對供應商作業過程中環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責成供應商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
3.供應商在作業過程中如出現環境事故、事件或其他相關方的投訴時,采購方有權對供應商進行相關調查或處理。在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對環境事故、事件等進行處理時,貴州 應主動配合協調。
(二)供應商責任
1.供應商除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工作外,還應遵守采購方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要求。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供應商責任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及環境突發事件等,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三)為了督促供應商的環保行為,采購方可以對供應商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1.是否理解本公司的環境方針、目標;
2.是否因有關環保問題受到相關方的投訴;
3.是否因環境污染事故等受到過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罰;
4.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或已有明顯的削減;
5.是否有違反國家、地方及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和要求及我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不符合要求的,采購方有權提出整改意見,由雙方協商確定后予以實施。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絕整改的,采購方有權單方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