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戛茶光互補發電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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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1.1 項目名稱:更戛茶光互補發電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
2.1.2 建設地點:保山市昌寧縣更戛鄉。
2.1.3 工程規模:更戛茶光互補發電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場址位于保山市昌寧縣更戛鄉,項目額定容量 50MW,安裝容量 62.6870MWp,擬采用 620Wp 單晶硅雙面光伏組件,本項目不新建升壓站,考慮新建 2 回 35kV 集電線路至勐統光伏 110kV 升壓站,導線截面選擇 240mm2,新建線路長度最終根據場區光伏陣列布置最終確定,系統接入方案電網公司已批復。
2.1.4 本次招標規模為 13673.80 萬元。
2.1.5 標段劃分:本工程僅一個標段。
2.2 招標范圍及要求:更戛茶光互補發電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包含勘察、設計(不含儲能部分)及其他服務、設備采購及安裝、建筑安裝工程、35kV 集電線路、生態植被恢復、項目協調等工作。其中組件、箱變、逆變器已經由招標人進行采購,并分別由招標人、供應商、光伏場區 EPC 總承包單位簽訂三方供貨合同,合同金額包含在 EPC 總承包合同中。主要工作內容包含但不限于:
2.2.1 勘察設計及其他服務:負責本項目的勘察、設計及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設計優化、施工過程的設計服務等全過程服務。
2.2.2 設備和材料:完成本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及材料的采購、運輸、儲管、安裝、調試、試驗、驗收、試運行、消缺等(其中組件、箱變、逆變器已經由招標人進行采購,并分別由招標人、供應商、EPC 總承包單位簽訂三方供貨合同,合同金額包含在 EPC 總承包合同中)。
2.2.3 建筑安裝:完成本項目EPC 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設備安裝及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交接試驗、復核性試驗、系統調試、涉網試驗(按照云南省電網公司、保山電力公司要求的全部試驗進行)、試運行、消缺、培訓、驗收(含各項專題、階段驗收、竣工等驗收)、移交生產、達標投產驗收,性能質量保證,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服務等內容。同時也包括開展質保范圍所需所有專用工具采購供應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整理提供服務。辦理并網手續、調度及供電手續。
2.2.4 其他:項目征、租地協調并承擔相關協調費用、地方關系協調并承擔相關配合協助工作等,在原有用地方案變化(或不足)的情況下,投入足夠資源重新尋找和排查用地并根據要求進行用地優化布置,不含業主單位按照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業主單獨繳納的行政性費用。
注:本項目不新建升壓站,接入勐統光伏電站升壓站,升壓站位置位于昌寧縣勐統鎮新慶村。本項目EPC 招標范圍與擬接入升壓站組網界限止于:本項目擬接入升壓站內35kV 集電線路進線柜。儲能工程不在本次 EPC 總承包工程范圍內。
具體詳見招標文件“第五章 招標人要求 ”。
2.3 計劃工期: 自開工令發出后6 個月內完成驗收并投入運營。
2.4 質量標準及要求
2.4.1 勘察成果文件必須符合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2.4.2 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發布的《電力建設工程現行管理文件及技術標準名錄(2023 版)》相關內容、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的設計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要求,確保設計成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清晰有據、符合項目實際,且確保設計成果資料通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并取得同意或通過的批復文件,并對所提供的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2.4.3 施工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地方及電力行業、電網公司現行相關的強制性標準、質量驗收(或檢驗評定)標準及規范的要求,工程經最終質量驗收評定,所有建筑安裝工程合格率達到 100%,保證電力設施的正常運行及設施設備的安全,并確保一次性驗收合格。還應符合國能發安全規〔2023〕 41 號《光伏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2023 版相關要求。
2.4.4 采購質量標準:提供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質量標準、有關手續完備、具有生產廠家質量合格證明,實現高水平達標投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設計值,滿足接入電網要求,創國內同地區、同期、同類型工程先進水平,同時滿足招標文件各項技術要求。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通用資格條件
3.1.1 營業執照: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
3.1.2 信譽要求:
(1)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目前均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且投標截止前資產未被重組、接管,也未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2)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均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投標的處罰期內(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3)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中,未因出現重大質量或違約等問題被通報并停止或暫停授權(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4)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均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失信被執行人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投標活動但期限屆滿的除外, 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之后查詢的結果為準,必須提供書面承諾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前的相關網站查詢截圖)。
3.1.3 財務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財務狀況良好,具有順利完成本招標項目的服務能力,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 3 年的投標人(以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為準)提供成立年度至今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 1 年的投標人(以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為準),提供自成立至投標截止日止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僅需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若無法提供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表,需詳細說明原因,并提供本單位財務報表同時出具報表數據真實性承諾書。
3.1.4 安全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方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未發生政府安全監管部門通報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投標人負主要或次要責任的),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3.2 專用資格條件:
3.2.1 資質要求(以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勘察方應具有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甲級或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含乙級)及以上資質(必須提供掃描件并加蓋公章)。
(2)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設計方應具有工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含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工程設計電力專業(新能源) 乙級(含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必須提供掃描件并加蓋公章)。
(3)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施工方應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 號),符合承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情形)(必須提供掃描件并加蓋公章)。
(4)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施工方應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提供掃描件并加蓋公章)。
3.2.2 投標人業績要求:
(1)獨立投標人:
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承擔過至少 1 項不小于30MW(含 30MW)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或 EPC 總承包(含設計、施工)業績(類似業績證明材料為 EPC 總承包合同或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掃描件,合同須包含簽字蓋章頁、簽訂時間頁、工程范圍頁、合同金額頁,未提供或提供的資料未能證明類似業績指標內容的視為無效業績)。
(2)聯合體投標人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①投標聯合體中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提供近 5 年(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承擔過的至少 1 項不小于 30MW(含 30MW)光伏發電工程施工業績(類似業績證明材料為施工承包合同或協議書的掃描件, 內容須包含簽字蓋章、簽訂時間、工程范圍、合同金額,未提供或提供的資料未能證明類似業績指標內容的視為無效業績)。
②投標聯合體中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提供近 5 年(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承擔過的至少 1 項不小于 30MW(含 30MW)光伏發電工程設計業績(業績證明材料為合同或協議書的掃描件,內容須包含簽字蓋章、簽訂時間、設計范圍、合同金額,未提供或提供的資料未能證明類似業績指標內容的視為無效業績)。
注:聯合體投標人設計方、施工方提供的類似業績僅分別適用于自身使用。
3.2.3 擬派本項目的主要人員要求(投標人應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投標人擬派本項目總負責人(在項目管理機構組成表中職務應明確“項目總負責人 ”,未備注視為不滿足資質要求):
①必須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機電工程專業)資格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類)。
②必須為本公司的在職在冊員工,并提供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任意三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
③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以項目負責人身份完成過至少 1 個 30MW(含 30MW)及以上容量國內光伏電站 EPC 總承包工程或設計施工總承包業績(業績證明材料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必須能證明其是項目負責人)。
④本項目在建期間,不得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格式自擬)。
(2)投標人擬派本項目設計負責人資格:
①具有工程類專業高級工程師(含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②設計負責人必須為本單位在職在冊職工,提供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任意三個月社保證明材料。
③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至少具有 1 個 30MW(含 30MW)及以上容量國內光伏電站工程擔任設計負責人業績(業績證明材料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必須能證明其是項目設計負責人)。
(3)投標人擬派本項目技術負責人:
①具有工程類專業高級工程師(含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②必須為本單位在職在冊職工,提供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任意 3 月的社保證明材料。
③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至少具有 1 個 30MW(含 30MW)及以上容量國內光伏電站工程技術負責人業績(業績證明材料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必須能證明其是技術負責人)。
(4)投標人擬派本項目安全負責人:
①具有工程師(含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 證。
③必須為本單位在職在冊職工,提供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任意三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
④近 5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至少具有 1 個 30MW(含 30MW)及以上容量國內光伏電站工程安全負責人業績(業績證明材料為公司任命文件或合同,必須能證明其是安全負責人)。
注:擬派往本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與項目總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
3.3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的成員不得超過 3 家,聯合體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合體由投標人自行組成,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必須明確牽頭人,由投標人自行確定。并將該聯合體協議隨投標文件一并提交。
(2)聯合體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合同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項目中投標。
3.4 其他要求:
(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必須提供書面承諾或相關證明材料)。
(3)投標人應誠信投標,并簽署《誠信投標承諾書》(格式詳見招標文件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 ”),確保電子投標文件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實、準確、有效和完整,若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查實,即取消投標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投標資格或中標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罰。
4.招標文件的獲取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獲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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