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 1.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注:①供應商若為企業法 1.2供應商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注:①可提供202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復印件(包含審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注),②也可提供供應商內部的2024年或2025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至少包含資產負債表),③也可提供截至詢比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日一年內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④供應商注冊時間截至詢比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蓋工商備案主管部門印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或銀行資信證明); 1.3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近半年任意3個月的納稅和社保繳納憑證); 1.4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提供承諾函); 1.5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2023年至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日)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提供承諾函); 1.6若采購產品中有醫療器械的,所投醫療器械須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要求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或備案證明材料;投標人須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要求并具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證明材料。 1.7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響應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4.提供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響應資格。(提供“信用中國”、中國 等渠道網站無任何不良記錄的查詢截圖,時間為磋商截止時間前10天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