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 山東省內河水路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省本級)項目工程設計(SJ) | 山東省內河水路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升級(省本級)項目五個專項工程(1.內河航道養護尺度動態服務建設工程、2.內河電子航道圖“一張圖”服務平臺建設工程、3.內河錨地聯合調度建設工程、4.內河航道安全管控增效建設工程、5.船岸云協同服務建設工程)設計。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同時具備①和②項資質要求:
①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電子工程)甲級或工程設計電子通信廣電行業(電子系統工程)專業甲級;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行業(水運)甲級資質。 |
| 業績要求 | 投標人近五年來(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獨立完成過至少一項航道工程信息化或海事信息化項目設計業績。
上述業績可為單獨業績或某項業績中含此工作內容。 |
| 財務要求 | 無。 |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 )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在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技術總負責人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有行賄犯罪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均須滿足上述要求。 |
| 人員要求 | 1.項目負責人(1人):具備港口與航道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近五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至少具有1項航道工程設計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任職經歷。 2.技術總負責人(1人):具備信息化或港口與航道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近五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施工圖設計批復時間為準)至少具有下列①②③項其中一項任職經歷:①航道工程信息化或海事信息化項目設計的項目負責人;②航道工程信息化或海事信息化項目設計的項目技術負責人;③航道工程或海事項目設計的信息化分項負責人。
上述業績可為單獨業績或某項業績中含此工作內容。 |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 分包要求 | 不允許分包。 |
| 聯合體要求 | 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超過2家,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各自承擔內容的相應資格條件;聯合體牽頭方應具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行業(水運)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 |
| 其他要求 | 無。 |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 3.3 |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