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各標段的資格要求 | 標段名稱(標段號) | 簡要技術指標 | 對投標企業要求 |
| 檢測一標段(JC-1) | 2026-2028年對山東秦濱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橋涵及其附屬結構沿線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和橋梁初始檢查,根據檢查結果,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5210-2018、《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2011進行分析評價,評定道路橋涵使用功能和公路技術狀況,提出相應的養護對策、建議并出具相關報告,并對單孔跨徑不小于60米的橋梁(漳衛新河特大橋、跨S239分離式立交橋、跨S237分離式立交橋)進行控制檢測,具體年度工作量詳見清單。 | 資質資格要求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具有有效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公路工程甲級資質(或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綜合甲級資質);
3.具有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CMA證書)。 |
| 業績要求 | 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獨立承擔過1個合同金額不低于200萬元的高速公路定期檢測項目。 |
| 財務要求 | 近3年(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均不應小于1,企業成立少于3年的按實際年限提交財務狀況。 |
| 信譽要求 |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招標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且處于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網站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投標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投標文件中擬委任的主要人員在近3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人員要求 | 1.項目負責人(1人):具備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持有有效的交通運輸部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證書;近5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至少具有1個高速公路定期檢測項目負責人任職經歷。 |
| 主要機械設備(含試驗檢測)要求 | 無 |
| 分包要求 | 本項目不允許分包。 |
| 聯合體要求 |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
| 其他要求 | 無 |
| 3.2 | 每個申請人最多可對1個標段投標,且允許中1個標段。 |
| 3.3 | |
| 3.4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 3.5 | 投標文件中已列明但開標前未記錄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或“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在招標評審時不予認定。非交通運輸行業職責范圍內的從業單位、業績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應確保可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或國家相應平臺中查詢,并在投標時提交相關截圖及網址等信息。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將從業單位和主要工程技術人員信息及時錄入到山東省交通建設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合同履約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 |
| 3.6 | 本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將對投標人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中人員、業績等資料進行核査,并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在評標期間發現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其投標將被否決;在簽訂合同前發現作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提供了虛假材料,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將對投標人上述弄虛作假行為上報省級和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不良記錄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